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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闻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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违规处理办法
发布时间:2013-12-09丨作者:丨阅读次数:

逾期

外借图书逾期归还者须交纳预期使用费:中文书刊每册每日0.3元。

遗失

遗失本馆图书者应立即声明并积极寻找,以完全相同的同版图书(或经同意后用新版图书)抵赔,并另加10元加工费。

限期1个月购买赔偿的书刊资料,在此期间不能外借图书。如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赔偿完全相同的同版图书(或经同意后的新版图书)则按以下标准赔偿:

    国内出版的普通文献:1950-1977年出版的,按原价格2倍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赔偿;1978-1984年出版的,按原价格乘以出版至今年数赔偿;1985-1990年出版的,按原价格的5倍赔偿;1991-1995年出版的,按原价格的4倍赔偿;1996-2000年出版的,按原价格的3倍赔偿;2001年以后出版的,按原价的2倍赔偿;另加10元的加工费。

进口原版外文图书,按实际价格的1-5倍赔偿,;另加10元加工费。

成套多卷本,遗失其中1册或数册,按全套价格予以赔偿,赔偿后不得索取其他卷册。每册有单价,且复本较多,按单册价格的相应倍数赔偿。

民国时期出版的文献、具有特殊价格的文献:按目前国家文献市场估价赔偿。

未标明价格的书刊资料,参考同类书刊资料的价格赔偿。

支付赔偿金后,读者找回原文献,可凭原赔偿金收据索回所赔款额。但须交纳从支付赔偿金日至归还文献日的预期使用费。

污损

对批划、涂改、污损普通书刊资料者、根据情节轻重赔偿5-20元,对图书污损严重影响阅读者,按遗失文献的赔偿办法赔偿。

对批划、涂改、污损特藏文献者,按以下标准赔偿:

    保存本、民国时期出版的文献、珍贵文献按批划、涂改、污损普通文献赔偿标准2倍赔偿。

批划、涂改、污损普通古籍、善本文献者,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的相关条款处理。

撕割

割页、撕扯等严重损坏馆藏文献者,按遗失文献的赔偿办法赔偿。

偷窃

未办理借阅手续,将馆藏文献藏于身上、书包或其他物品内,一经发现;按偷窃文献论处。处追回被窃文献外,偷窃文献者按文献原价的2-5倍交纳违约金。

其他相关规定

对于以上违规行为中,拒不交纳违约金、赔偿金者,本馆有权视情节轻重予以提醒、警告、置停读者卡(三个月、半年、两年)、吊销读者卡(押金折抵赔偿费用)、通报所在单位、直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。无工作单位者,送交公安部门处理。